规范化诊疗,医方无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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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情简介:年2月19日,患者因“肛旁肿痛一个月”入住A医院肛肠科,诊断为:肛周脓肿。A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,3月9日出院。年4月1日,原告因“肛旁流脓伴瘙痒一月”再次入住A医院肛肠科进行治疗,被诊断为高位肛瘘。4月2日,A医院为患者进行肛瘘挂线术,后患者于5月31日出院。年6月23日,患者因“肛旁肿痛伴破溃流脓4月余”医院肛肠科就诊,被诊断为高位复杂性肛瘘。医院为患者进行高位复杂性肛瘘切开挂线术,后患者于年7月7日出院。年7月9日,患者因“肛瘘术后十天”第三次入住A医院肛肠科就诊,被诊断为肛瘘术后。A医院为患者进行了便后冲洗换药等治疗,患者于年8月20日出院。患者认为A医院漏诊,导致多次手术,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3万元。

法院审理: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,不构成医疗事故。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,鉴定意见为:患者入院后,医方未对其进行肛周超声检查及患者出现肛瘘后、医方未行相关的影像学检查存在不足,但与患者肛瘘之间无因果关系。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,载明:“……关于医方的医疗行为:(1)根据提供的病历资料、影像学资料及现场询问,医方诊断为肛周脓肿明确,首选给予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等治疗符合医疗原则。肛瘘和肛周脓肿是同一种疾病的两个阶段,肛瘘形成后,医方在对患者行肛瘘挂线术符合医疗原则。(2)患者入院后,医方未行肛周超声检查,存在不足;患者出现肛瘘后,医方未行相关的影像学检查,对肛瘘的位置、大小及形状不能有效的判断,存在不足……”。结论“患者肛瘘是肛周脓肿的慢性阶段,医方的辅助检查不全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无直接影响,与患者肛瘘之间无因果关系”。

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简要分析:本案由于病人的误解,产生了纠纷,但是因为医方的规范性诊疗,在鉴定中没有发现与疾病发展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过错,因此医方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。由肛周脓肿发展至肛瘘是疾病发展的两个阶段,在医疗界是常识,但是患者是不了解的。在术前,医生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,详细介绍病情发展规律、治疗方案,取得知情同意,防止发生此类事后纠纷,浪费了当事人的大量精力,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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